本报讯 近日,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锁公司状告114查号台侵犯其公共信息使用权一案。 原告天天开锁公司诉称,2004年1月13日,他与被告某客户服务中心签订《114注册名称协议书》,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14注册名称报号服务,原告交纳服务费用。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3日至2006年1月13日。合同签订不久,原告发现被告与另外4家开锁公司签订了行业信息服务热线协议,约定被告通过所属的电话号码查询台,向用户优先提供签订协议公司的电话号码及相关信息。此后,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,要求加入该热线协议,但遭到拒绝。 原告认为,114查号台是天津惟一的提供电话号码查询的单位,114查号系统属公共信息资源。另外,行业名称应为所有行业内企业拥有,商家有权在公平竞争中共享市场需求信息。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即停止使用行业名称为其签约企业进行模糊查询业务,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4家开锁公司签订的行业热线服务协议无效。 据了解,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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